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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23-10-24 浏览

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近日,省人社厅出台《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资源管理、评价过程管理、档案管理、证书管理、监督管理、监督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是实施技能人员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近年来,随着“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深入推进,全省大抓技能人才建设和劳动者参加培训实现一技在身、一证在手、一条致富路在脚下铺就的社会氛围空前高涨,全省培训评价规模增长迅速。但也存在评价机构能力参差不齐、评价质效不高,甚至虚假评价发证等问题,与评价机构自身发展和“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本质要求不相适应。

《办法》共8章39条,内容有四个方面创新:

统筹下放管理权限

《办法》指出,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实际需要,将评价机构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评价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评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高级技师(一级)评价由原来的省级管理下放至市级。

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办法》明确,评价机构应配备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政策、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评价专家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提升评价活动质效。原则上每个评价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评价专家不少于2人、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不少于3人,有利于加强评价机构自身建设,提升评价活动质效。

创新规范评价方式

《办法》提出,社会评价机构应依据备案时提供的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开展评价活动。院校评价机构可采取考试考核、过程化评价、竞赛选拔等方式,面向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生开展评价活动。用人单位可自主采取直接认定、考试考核、过程化评价、竞赛选拔等方式开展评价活动。

突出日常监管和监督处理

《办法》提出,坚持质量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督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属地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档案,使评价机构管理更加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