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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人才网_大学生寒假兼职,遭受人身损害谁买单?
作者:admin 日期:2015-12-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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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漫长的寒假就要来临了,寒假生活,对于很多大学生来说很安逸,在温暖的家里宅着玩玩游戏,刷刷微博,聊聊微信,看看美剧,亦或是约上三五好友小聚谈天说地……但其中也不乏一些大学生利用寒假空档兼职,赚取零花钱和生活费。那么大学生寒假兼职,遭受人身损害算不算工伤?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小明为某校在校大学生,寒假期间在A快餐店打工,A快餐店未与小明签订书面合同,仅仅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小明在A快餐店工作期间,不幸遇上煤气罐爆炸,小明被炸伤。可怜的小明是否可以向A快餐店主张工伤赔偿呢?

我国《劳动法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因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受害人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学生到企业打工,并未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寒假期间,小明在A快餐店打工遭受的人身损害,不能向A快餐店主要工伤赔偿。

大学生利用寒假时间到企业打工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并不是说,在校学生在企业打工期间受伤害,就不能得到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小明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事故向A快餐店主张赔偿。

律师建议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可与企业之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安全责任,避免发生争议时双方产生推诿现象。

今日要点

1、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遭遇人身伤害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向企业主张赔偿。